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陇西县**钢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678号
申请执行人:陇西县**钢材经销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1122MA71XUGQ7C,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桥南家具建材城综合建材钢材区。
经营者:祝**,男,汉族,198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住安徽省安庆市XX乡XX村XX组XX号。
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2119G,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亚义,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124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陇西县**钢材经销部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14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