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潘某、宜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1288号 原告:潘某,男,1983年10月15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某,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某,男,1966年1月6日出生,住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某与被告宜兴市某有限责任公司、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潘某于202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