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510号
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蕊。
委托代理人曹建庆,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洁,上海兆辰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军。
委托代理人杨爱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锦忠,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严来云,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严来云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依法通知严来云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原告为参与被告的上海若兰投资有限公司朕天光电科技园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朕天项目)与被告进行协商,双方口头约定原告为朕天项目供应建筑材料。按照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2年1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人民币270万元作为买卖合同的押金。嗣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建筑材料。朕天项目现已完工,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偿还押金27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20日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而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于2016年1月18日出具沪公(浦)立告字[2016]2919号立案告知书,决定对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立案侦查。因此,对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现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杨仁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燕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