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赫冠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申19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1民终1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六合公司无需返还系争款项明显错误。系争款项是通过**公司账户转入六合公司的,且严某某是六合公司的项目经理,六合公司对此是明知的。(二)本案证人严某某的证言存在前后矛盾,不应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合公司是否应当向**公司返还系争款项,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收付系争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本案中,各方当事人虽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尽一致,但是综合全案证据,并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可以确立以下基本事实:为建设朕天光电科技园工程项目,六合公司与严某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严某某承包涉案工程,但需在开工前支付启动资金。严某某因缺乏启动资金,遂找到陈晨翔进行合作。由于陈晨翔也无法支付项目资金,于是找到陈蕊进行合作,陈蕊按照陈晨翔的指令将系争款项由**公司支付至六合公司账户。本案中,**公司和陈蕊系基于陈晨翔的关系而参与涉案项目,**公司诉请六合公司返还系争款项,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六合公司之间就订立合同进行过协商并依据六合公司的指令支付系争款项,故**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二审法院综合全案案情,改判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赞同。**公司的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川
审判员 范 倩
审判员 夏 青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丁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