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民终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6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晶,北京盈科(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生,北京盈科(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
法定代表人:董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若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若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锋,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晨翔,男,1975年2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若兰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晨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33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向讼争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上诉人**仍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上海六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若兰投资有限公司亦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撤回起诉;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63329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斯空
审判员 郑卫青
审判员 毛慧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冰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