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1446号
原告:陕西众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金河镇金塬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大业盛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会展中心西侧信合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尚进,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众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业盛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众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陕西众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众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陕西众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静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