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执54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1613058H。
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2946559G(1-1)。
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
黄山市屯溪区(2016)皖1002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款2877348.2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晓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