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002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1613058H。
法定代表人:王飞,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62946559G(1-1)。
法定代表人:李小榕,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安徽黄山元一柏庄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2846483.29元,未执行到位2846483.29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小玲
审判员  王柏松
审判员  张中荣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