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91民初8564号
原告:靳双针,女,汉族,1963年2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四川律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一: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322弄5号5层。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告二:上海罗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泰路145号1栋12层1203、1204号。
负责人:王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靳双针诉被告成都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原告靳双针应于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649元,但原告靳双针并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减半收取3649元,原告靳双针未预交。
审判员 林 旭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炼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