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马戏学校、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30358号
原告:***。
被告:上海市马戏学校。
法定代表人:俞某,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某,男。
被告:**,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市马戏学校、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9月8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周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