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9066号
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永江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孟志忠,经理。
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668号一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谭健,职务不详。
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现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眉山市启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丹颖
书 记 员 丁 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