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33号
原告:上海样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12幢-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8号2幢(杭州湾北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668号-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样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