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样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833号 原告:上海样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松蒸公路北侧标准厂房12幢-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亭卫公路6488号2幢(杭州湾北岸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668号-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样盛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申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殷 雪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