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102民初3281号
原告:北京联信创智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振兴路36号院2号楼4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兴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南大街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联信创智电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兴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收到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