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民辖终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940号17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总官堂路555号苏尚新地生活广场1幢1132室。
法定代表人:汪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22)苏0583民初35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双方在合同第九条第四款已经约定了由甲方即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7940号1708室,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再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管辖权异议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主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提交的书面证据进行形式审查。本案中,根据中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及其提交的涉案《基坑围护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次,双方虽在签订的《基坑围护施工合同》第九条第四项约定:“若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故一审法院未适用协议管辖的规定并无不当。再次,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因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昆山市,故一审法院作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婧
审判员 严拥军
审判员 蒋 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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