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19606号
原告:昆山昌亿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花都艺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20U8ME01。
法定代表人:胡昌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闵路****会信用代码913101101337631832。
法定代表人:宋**松。
原告昆山昌亿吊装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昌亿吊装搬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昌亿吊装搬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