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财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财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2民初18198号 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高速路口原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MX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财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财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财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财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