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623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纪振强,男。
被执行人内蒙古恒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阿拉善盟***。
法定代表人牛兆,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
本院执行***与内蒙古恒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恒正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代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