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4诉前调确327号
申请人:魏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XX号XX号楼XX单元XX层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
申请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M51041。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XX街XX大道XX苑XX号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男,汉族,1984年XX月XX日生,住陕西省绥德县XX镇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4********。
本院立案受理申请人魏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7月18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魏某某货款250640元。
二、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款项未能足额支付,魏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计算利息)。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魏某某与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陈海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佳
书 记 员 常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