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159号之一
原告:西咸新区X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俊茹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艳艳。
被告:陕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xxxxxx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83516702R。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咸新区X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xxxxxx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XX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X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咸新区X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减半收取3522元、保全费2435元,合计5957元,由原告西咸新区XXXXXXXXXX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扬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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