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八方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八方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2741号 原告:**。 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2020年年初,被告某某有限公司新沣和园项目二标段转包给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一将涉及施工范围为房屋临建、地面、办公等活动板房劳务部分,又转包给原告,原告按照其施工范围按时交付施工项目,经双方确认施工劳务费决算911352元。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18日前先后向原告支付了429807元的劳务费,截止2021年11月30日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230575元劳务费,随即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下欠100575元的劳务费。经原告索要被告承诺在2023年春节前支付剩余劳务费,至今未予支付,鉴于原告作为实际的施工方,已经将合格的工程交付给被告,对于总承包某某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为此请求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3条之规定,判如所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的涉案工程地为西咸新区XX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的管辖法院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