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落凤轩足浴有限公司、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8680号之一
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4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039702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落凤轩足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西山路842-8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2802261R。
法定代表人:郑晓,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
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落凤轩足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