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落凤轩足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7433号
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80397023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落凤轩足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西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092802261R。
法定代表人:郑晓,执行董事。
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市落凤轩足浴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2019年11月5日,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海宁市欣凯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