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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恒钢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显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民初5762号
原告:***恒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何玉立,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显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积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恒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显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年7月26日,原告***恒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显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恒钢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钢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16元,减半收取计78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恒钢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翠竹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