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代大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润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显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3722号

原告:北京万润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学城航丰路8号1幢B2168。

法定代表人:张文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时代大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2号楼1210室。

法定代表人:张积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各,男,北京时代大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华,北京华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景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黄梅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伟,男,北京好景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万润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润公司)与被告北京时代大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公司)、北京好景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景象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文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振,被告时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各、王利华,被告好景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时代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2.好景象公司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7日,时代公司承包好景象公司厂房等设施消防改造工程,外聘无资质的施工负责人朱书各18日开始组织施工。因时代公司施工技术及流程问题,对管道未经焊接即加装卡箍,留下消防管道连接处接头脱节的隐患。2018年10月23日凌晨,涉案库房发生消防管道破裂喷水事故,造成大批物料泡水毁损、电气类物料全部报废,并导致万润公司中断营业6天。万润公司会同好景象公司等多名员工及时积极抢险,并采取善后措施,以尽量减损。好景象公司无偿安排临时库房应急使用,存放浸水、侵泡的和没有被浸水的物料。2018年11月7口凌晨临时库房又发生了消防管道再次发生漏水事故,导致万润公司临时存放的物料再次被水浸泡。现因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时代公司辩称,不同意万润公司的诉讼请求,好景象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万润公司应对已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时代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时代公司与好景象公司的合同约定,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好景象公司直接参与、

管理、指挥施工过程,时代公司工作人员仅能被动按照好景象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完全没有独立的施工决策权限。整个消防改造过程中,时代公司提供的消防管道均用抱箍卡死,未发生渗漏、泡水情况。但万润公司仓库管线因涉及新老管线衔接,时代公司抱箍无法使用,按照时代公司要求,该处应进行焊接,但好景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庆国担心焊接引发万润公司仓库起火,拒绝了时代公司对消防管道进行焊接的建议,而是要求时代公司用好景象公司提供的抱箍进行固定,发生渗漏、泡水的地方就在此处,万润公司财产受损非时代公司行为引起,由此产生的后果应由好景象公司承担。好景象公司需要对时代公司进行技术交底,但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并没有提供技术交底材料,好景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盲目自信、拒绝施工人员对消防管道进行焊接的合理建议。涉案工程已经通过好景象公司验收,故应由好景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事发后,时代公司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但确无法打开万润公司的大门,导致损失扩大,应由万润公司自行承担。另外对于万润公司主张的损失,其中有已使用过的物品,也有没有被泡过的物品,故其主张的损失不客观。

好景象公司辩称,不同意万润公司的诉讼请求,王庆国是好景象公司新招聘的经理,上任24天,该事故发生之后就辞职了。对于时代公司所说的验收,因为时代公司和好景象公司的关系很好,所以好景象公司就验收了涉案工程,但是漏水是在验收发生之后的第2天,足以证明施工本身不合格。时代公司签署了施工合同之后应该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万润公司所说的50万元损失不认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25日,出租方好景象公司与承租方万润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书,好景象公司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永兴路25号1号楼的部分厂房租赁给万润公司使用。租赁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租赁面积220平方米,乙方做生产、仓储、研究和办公用的工业厂房。租赁部分在2017年11月25日交付。合同签订后,万润公司开始使用厂房,并按期交纳租金。

2018年10月17日,好景象公司与时代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显通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时代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好景象公司厂房消防改造工程(包括万润公司承租厂房),总工期10天,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止。时代公司提供的工程验收明细单载明:1.工程已于10月21日完工,并于10月22日试水;2.验收合格。

2018年10月23日凌晨,万润公司租赁的厂房发生消防管道破裂喷水事故,万润公司存放于此的物料被损坏。随后万润公司向好景象公司报送的损失清单显示损失共计619686.05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万润公司要求对涉案物料损失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评估对象(无争议部分)的市场价格为44 370元,评估对象(争议部分)的市场价格为682 174元。评估费19 500元,由万润公司预交。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万润公司的损失数额及责任承担主体。根据万润公司在事发后提供的损失报告单对比评估鉴定结果,可以确定万润公司所主张的损失数额合理。万润公司在事发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时代公司作为施工方存在过错,好景象公司提供场地且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因此双方应共同赔偿万润公司的损失。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北京时代大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好景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北京万润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19500元,均由北京时代大地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好景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 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伊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