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崇芝电梯有限公司

572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崇芝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13民初572号
原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21A-J(A座)。
法定代表人:翁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崇芝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圆通路28号圆通大厦502-503室。
法定代表人:裘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樑,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崇芝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