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采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8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滨河路2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024J。
法定代表人:凌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晓玲、赵宁系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永兴乡高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924004239A。
法定代表人:武风昌
申请执行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采矿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终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9月4日立案。我院于2018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神木县永兴乡高庄煤矿的采矿权(其持有的证号为XXXXXXXXXXXXX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期间,不得转移、隐匿、处分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涛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高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