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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西亚网架有限公司与安徽正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民初字第55号
原告徐州西亚网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
原告徐州西亚网架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正冠建筑陶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西亚网架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徐州西亚网架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西亚网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80元,减半收取89190无,由原告徐州西亚网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全民
代理审判员*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