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义乌市大陈镇后田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9282号
原告:***,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飞,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大**后田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大**后田畈村。
法定代表人:骆加兴。
第三人: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中路11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楼志书。
原告***与被告义乌市大**后田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人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迪好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