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大陈镇后田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11426号
原告***与被告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大陈镇后田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由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裁定破产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个别清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本案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骆巧梅
代书记员 何晨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