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辖终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竹马乡东宅村1幢。

法定代表人:刘荣华,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中路11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楼志书,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利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及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3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306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交至东阳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义乌市,原审法院作被告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盛基敏

审 判 员 陈庭会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徐艳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