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782执59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庆春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中路111号5楼。
法定代表人楼志书。
被执行人浙江大都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中中路111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楼志书,男,1963年9月4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女,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宗笑笑,女,1979年10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楼向阳,女,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义乌市。
被执行人楼志兴,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住义乌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义乌市化工路9-2号、9-1号、11-2号、11-1号、13-1号、21-2号、23-1号的房地产,但一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