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等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高民(商)申字第474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倪进猜,男,1967102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干部。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胜芬,女,1958424日出生,汉族,北京蛋品加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苏胜利(吴胜芬之夫),195332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秀英,女,195410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邮政局职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会茹,女,197243日出生,汉族,北京网球中心职工。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冀英,男,195722日出生,汉族,北京四元公司职工。

以上五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军,北京市明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帽胡同26号。

法定代表人:温殿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京武,男,196188日出生,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房地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后街22号。

法定代表人:阮庆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刚,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宏博,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因与北京时正兴测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正兴公司)及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集团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0日作出的(2013)二中民终字第17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刘珊担任审判长,法官林涛、李宝刚参加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询问等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军和吴胜芬的委托代理人苏胜利、被申请人时正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京武及原审第三人天鸿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刚、孙宏博均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申请再审称,其申请再审事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相关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其申请再审请求是:依法撤销本案二审判决,并判令被申请人时正兴公司纠正履约瑕疵,重新出具合格的《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其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为:其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与其在一、二审时提出的诉称和上诉理由基本一致,并强调提出其申请重新进行测绘鉴定一审法院并未重新委托测绘鉴定,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有误。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做出了驳回五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的错误判决。为保护五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再审本案。

被申请人时正兴公司发表意见称,本案二审处理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原审第三人天鸿集团公司亦发表意见称,同意二审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在法庭询问中,曾尝试以调解方式意图促使各方和解化解本案争议,但因各方对和解态度、意愿等存在较大差异,难以形成合意,最终调解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提出的申请再审理由问题,正如二审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所称,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与时正兴公司签订《房产面积测绘合同》后,时正兴公司按约进行测绘并出具了测绘报告。现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认为测绘报告存在错误,要求时正兴公司纠正履约瑕疵,重新出具测绘报告。因测绘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活动,测绘报告是否存在错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法直接作出认定,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一审判决驳回倪进猜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进而判决驳回了倪进猜等人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通过审查查明的事实且经了解的情况可知,在鉴定不能的情况下,因测绘属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活动,测绘报告是否存在错误,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法直接作出认定,故二审法院作出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提出的申请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进猜、吴胜芬、崔秀英、张会茹、冀英的再审申请。

         
代理审判员     
        李宝刚

二Ο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