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曙通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上***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71号之二 原告:上***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21甲1(2-14-3)。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四层48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005室。 法定代表人:**月。 原告上***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公告送达被告,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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