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7071号
申请人:上***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5层、6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昀,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北街21甲1(2-14-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1698弄30号21幢3层342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古运路85号古运大厦四层483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5885号3005室。
法定代表人:**月。
原告上***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紫金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其与申请人上***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同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5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