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8民初712号
原告苏州市金利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苏州市蜂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利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蜂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金利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金利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利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39元,由原告苏州市金利达数码图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刁怡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