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执2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锦燕,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黄**,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海门市,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83809104),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黄**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追偿款7226017.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00元,申请执行费77578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号汽车1辆,但该车辆尚未实际控制(委托查封回执尚未反馈)。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本人长期在外,查无下落。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4月3日受理了海门市金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该公司的全部财产作为破产资产依法处置。
2018年5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在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同意对被执行人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本案中,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故本院对该公司的执行程序,应依法中止。但是,不影响被执行人黄**对该公司破产清算中或破产清算后不能偿还的案涉债务,依法继续承担连带清责任。目前,被执行人黄**被查封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其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对被执行人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黄**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黄**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
二、终结对被执行人黄**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陈旭东
代理审判员 王卫国
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