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116号
原告:***,女,194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英慧、樊亚丽(实习),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恩龙,南通三建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镇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4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六甲街。
法定代表人:黄李平,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余额25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郭洪涛
审判员  李世明
审判员  王 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