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684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1年9月18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38091-0),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六甲街。
法定代表人:黄李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门商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
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海门市刘浩镇刘浩路118号房产;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向案外人河北省保定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河北省××时代路××号金利大厦(国贸大厦)602室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早已歇业,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李平在另案中被本院司法拘留后,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还涉及本院执行中的多起案件,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相关债权人已对被执行人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现在审查中。目前,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2017年12月22日,经本院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表示无异议,并当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除被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时,鉴于相关债权已对被执行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现在审查中。经法律释明,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旭东
审 判 员  潘雄博
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