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1229***与黄**、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1229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黄**,男,1963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原告***与被告黄**、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德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