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684执20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6年4月14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
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38091-0),住所地海门市包场镇六甲街。
法定代表人:黄李平,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0684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的执行标的:借款1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17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8月10日依法轮候预查封了被执行人南通皮尔禄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购买保定市金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河北省××时代路××号金利大厦(国贸大厦)602室房产;于2017年8月28日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门××××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已关门停业,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其名下查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黄李平在另案中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查无下落,被执行人尚有较多未执结的案件,且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破产申请。目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已转入破产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目前,除被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破产申请,但宣告破产需较长时间。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转入破产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旭东
审 判 员 潘雄博
代理审判员 万海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