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通煜晟建设有限公司、南通皮尔禄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苏0684执恢981号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煜晟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海门市龙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煜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晟公司)、*****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门商初字第0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公司应于2014年1月20日前返还申请执行人龙信小贷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支付逾期利息(从2013年7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15‰上浮50%计算至还清之日),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5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616元;被执行人煜晟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4年2月21日,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门执字第0295号,同年6月13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在对该案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龙信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煜晟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南煜晟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龙信小贷公司钱款100万元后,龙信小贷公司自愿放弃要求煜晟公司承担案涉执行依据本院(2013)门商初字第040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00万元以外的未实现部分的连带担保责任,就该调解书确定的其余债权实现与否,均与煜晟公司无关,无权再向煜晟公司主张,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钱款于2019年11月7日之前付清。现被执行人煜晟公司已于2019年11月4日按和解协议履行钱款100万元,并负担了本案申请执行费32940元。故本院对被执行人煜晟公司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