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4年3月13日,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商镇黑沟河村二三组04号。
身份证号码:6125231994********。
被执行人:西安九天同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西部大道清凉山庄3号别墅。
法定代表人:牛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仲案字(2021)第56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九天同创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提起起诉,该裁决书未生效。申请执行人**不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故应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折少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