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81民初111号之一
原告:***,男,195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市唐洋镇交通运输管理所,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黄海路。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建筑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燕,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台市振洋航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唐新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台市唐洋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东台市振洋航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中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健
书记员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