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

5436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与某某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81民初5436号之一
原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建筑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小燕,东台市唐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市东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与被告***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俊
审判员何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