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

某某、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1459号
原告:***,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平,东台市曹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唐洋镇建筑巷1号。
法定代表人:卢磊,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摩天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闻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佳文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