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紫建设有限公司

乌苏市恒源基木业有限公司、陕西东紫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3128民初81号 原告:乌苏市恒源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化工园西区(***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化工园西区(***园区)。 被告:陕西东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金水路北段天籁小区8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2年6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岳普湖县。 原告乌苏市恒源基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东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乌苏市恒源基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原告乌苏市恒源基木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苏市恒源基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3.00元,由原告乌苏市恒源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余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