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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与被告姬某某、某某、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陕0525民初662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女,汉族.
被告: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城关镇东新街43号。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姬**、***、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姬**、***、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上述被告以临时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00万元,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并承诺七日后向原告清偿所借款项。但时至今日,经多次催要仍欠原告231万尚未偿还。原告日常靠向亲朋、邻居举债承接小型工程以维持家庭生活,本身并无资金实力,出于情谊和信任,在被告困难时将到账工程款临时借给被告助其渡过难关,但被告不守承诺,对所借款项迟迟不予归还,造成原告近年来资金紧张,经常举步维艰,债务人多次上门催债有家不能归。现起诉,1、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31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欠条一份。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被告姬**辩称,我修地方用了好多钱,其中就有原告的钱,地方修好了后,贷款难贷,我现在没有钱还,一时还不了。计划是一楼的租金每年给原告,但是一楼的租金现在给不了我,我没有其他收入,我现在在外面做工程,计划挣钱后给原告还钱。我欠原告的钱与酒店有关系。
被告***辩称,原告给我们帮忙了,我们也努力想还钱,这几年我们一直还着。中间装修也紧张。其实在这几年一直给原告还款。后面想通过努力给原告还钱。导致我们资金的主要原因就是银行资金的断裂,我们确实将原告困住了,我们刚开始从外面借的200万元出的3分的高息。
被告为支持其辩称,提交以下证据:
1、明细分类账一份,
2、收条两份。
在庭审质证时,被告对原告证据质证一件证据1、2对着,欠条写了后,我还给原告还钱,本金是170多万元,还有利息加起来是231万元,具体数字没有算账。
原告对被告证据质证意见,明细账我不认,明细分类帐是被告自己写的,收条我认可,是我写的。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证据1、2,被告提交证据2与本案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姬**与被告***系夫妻关系,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系被告姬**设立。2014年9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500万元,在此后,被告经营困难仍陆续向原告***清偿借款。2017年9月被告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欠条,现欠*******壹万元(2310000元)。***,***,2017年9月30日”,加盖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公章。2018年1月11日、2018年5月11日被告又向原告清偿了10万元。原告再向被告追索借款无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起诉被告借款事实有欠条为据,被告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诉讼主张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写欠条后,又清偿原告10万元,原告也承认,应从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被告提交明细分类账,因原告否认,且无其它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姬**、***、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所借原告***借款22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80元,由被告姬**、***、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锋
审判员**刚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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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