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东紫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25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姬**,男,汉族,1965年6月6日出生,住澄城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姬**之妻,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澄城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陕西澄城东紫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8)陕052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10000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8)陕052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博
审 判 员 韩进刚
审 判 员 *长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雷秦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