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

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阿尔格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5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东区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滇中新区小商品加工基地A21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生命科学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陈官屯镇西钓台村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辛集经济开发区工业路东侧、兴业街北侧。
法定代表人:邢向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轻工业园区内(交警队东)。
法定代表人:杨新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天津)生命科学研发有限公司、***河北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内蒙古***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9)津0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北京地福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周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兴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