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366号
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生美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9142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冻结***(邮政、信用社、农行、工行、微信账户)、宁波力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农行、中信、中国银行)名下银行存款318466.67元,实际冻结1.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9142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